【上訴得直】康宏前高層被指涉隱瞞關連交易 前高層等4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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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林育慧

發布時間: 2024/04/30 15:34

最後更新: 2024/04/30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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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前執董麥光耀。(資料圖片)

康宏環球 (01019) 3名前高層及證券行總經理被指涉隱瞞關連交易,令康宏向康宏證券支付逾4,960萬佣金,4人早前遭廉署起訴,案件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4人被裁定共兩項串謀詐騙罪罪成,被判監、緩刑及被禁止擔任董事。4人早前就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今(30日)頒下判詞,裁定4人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擱置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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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上訴人麥光耀(49歲),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康宏理財)前執行董事;被判監7個月;李易明(53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鼎成)前總經理,被判監5個月;陳麗兒(52歲),康宏理財前財務總監(其後獲晉升為首席財務總監)及黃淑安(44歲),康宏理財前經理,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4個月,各緩刑18個月。另麥光耀及陳麗兒分別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3年及2年。

控罪指4人於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 月2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後改名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康宏理財)、其董事局、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即不誠實地致使康宏理財與鼎成證券有限公司(下稱鼎成)訂立看來是委聘鼎成作為配售代理的協議,配售康宏理財發行的債券,安排鼎成與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康宏証券)訂立看來是委聘康宏証券作為該等債券分配售代理的協議,隱瞞或沒有披露康宏証券是該等債券的實際配售代理,致使康宏証券獲付該債券配售佣金逾4,960萬元。

除李外,另1項控罪指其餘3人於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 月31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即不誠實地隱瞞,康宏証券是配售康宏理財發行債券的實際配售代理,從而致使聯交所沒有向康宏理財就該債券配售提出查問,以及要求康宏理財遵守相關的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本案並不存在康宏理財與康宏証券之間的交易,只有康宏理財與鼎成及鼎成與康宏証券之間的交易。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未有就虛假交易作裁斷,控方亦接受三方之間的協議並非虛假,原審法官沒有基礎對鼎成的存在視而不見,同時沒有基礎認為康宏理財與康宏証券之間進行交易,因此有關《上巿規則》並不適用。

上訴庭續指,康宏証券與鼎成之協議並非《上巿規則》所述之情況,康宏証券並非康宏理財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定康宏証券應被視作康宏理財的關連人士是不必要的,即使康宏証券是康宏理財的關連人士,亦無助控方案情,因證據顯示兩者之間並沒有進行交易。

上訴庭指若有關安排並沒有違反《上巿規則》,控方指首3名上訴人違反康宏理財員工守則的基礎是值得商榷,另一名上訴人亦非康宏理財之僱員,毋須遵守員工守則,控方於此情況下所指的違反披露責任而串謀隱瞞是無法成立。

上訴庭指出,鼎成於各上訴人而言,只屬獨立第三方,並非關連人士,因此鼎成分別與康宏理財及康宏証券達成之協議,至少表面上並無不妥,亦不涉申報或披露事宜。當不涉關連交易時,康宏理財毋須發出公告及召開股東大會,亦不涉詐騙股東及潛在投資者。

上訴庭認為,控方確認安排不是虛假交易,同時未能證明所依賴之上巿規則適用於本案時,即使控方的證據能顯示安排可能達致規避效果,法庭亦不能因此而漠視有關安排之法律實質及效力,甚或視之為虛假而推論各上訴人存在不誠實之意圖。

上訴庭批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視之為正式上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各人定罪及擱置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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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